2015/10/09

關於「相愛卻不能在一起」





















就如同「想念,卻不想見的人」一般,
「相愛,卻不能在一起的我們」也就不那麼難以接受了。




一早醒來,影劇新聞中,除了昨日(10/8)黃曉明和Angelababy的新聞之外,最讓我震驚不已的是,孫協志和韓瑜離婚的消息。

一直以來,我都是5566的支持者,不管有無單飛、解散之說,至今也是關注著他們的消息。協志一直也來也是我很支持和佩服的藝人,也買過他的兩本類自傳書籍《志氣》和《堅持》曾以為他會孤獨終老,結婚時為他感到開心,沒想到四年之後,畫下了句點。

小時候,嚮往的愛情裡,總會有著「相愛的人就應該在一起」的信條。但是「在一起」的定義是什麼?生活在一起?心在一起?做愛在一起?而所謂的相愛,又該如何去解釋?這些其實都是沒有定見的,不是嗎?

我們總是站在第三者、局外人的立場,去看對當事者所經歷的生活,但即使我們有再多的意見,生活,依然是當事者的,我們無權也無法干涉。

相愛的人如果能夠結婚、生活在一起,不管是生理或者是精神都忠於彼此,這當然是最美好的。但是「相愛容易相處難」而婚姻,也不只需要付出愛情而已,有太多外在的人事物會干擾著結合的兩個人,同時,因為婚姻而繫在一起的彼此,也得學會更多取捨,婚姻,不是1+1=2 是0.5+0.5=1 如果在取捨間,漸漸地失去了自己本來的模樣,那獲得愛情,還會快樂嗎?還會是對方眼中愛的那個人嗎?

因為愛,所以想和對方朝夕相處、分享生活所以結婚。因為愛,捨不得對方在身旁不快樂的生活著,所以放手,還給對方自由。在保留對方最美好、兩人在相愛的時刻的情況之下,天各一方,彼此懷念,不也是一種難能可貴的愛情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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